关于印发《天津市财政局、地方税务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关于印发《天津市财政局、地方税务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津财办〔 2012〕15号
局直属各单位,市局机关各处室:
根据新修订的《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市局制订了《天津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执行。为确保局系统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,一并提出如下要求:
一、做好组织推动
各单位接到通知后,要按照市局统一要求,抓紧研究制订本单位控制吸烟管理制度规定,明确责任部门,落实工作人员,有效推动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深入开展。各单位制订的控制吸烟制度以及落实责任部门情况,于 6月7日前上报市局办公室备案。
二、落实控制吸烟要求
各单位要按照我市《条例》和市局《规定》的要求,明确禁止吸烟的区域和场所,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识,张贴禁烟规定。特别是在办税服务厅、行政审批窗口等对外服务区域,要明示禁烟规定,主动向服务对象提供控烟宣传资料,指定专人监督检查控制吸烟规定执行情况,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。
三、加强宣传教育
各单位要积极采取发放宣传品、开辟局内网专栏、举办健康讲座以及组织考试等多种形式,认真搞好《条例》和《规定》的学习宣传,使干部职工深入了解控制吸烟工作的重要意义、公民控制吸烟工作的权利义务,以及违反《条例》和《规定》的处罚措施,切实提高参与控制吸烟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。
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